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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浆者须知

添加时间:1998-10-27 14:14:14 点击次数:4491


  为保障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在供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本地固定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供应活动。申请供血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区单采血浆站办理供血浆登记,经体检化验合格后,发给供血浆证。

  二、供血浆者只能在户口居住地区(县)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不能跨区域供血浆或者流动供血浆。

  三、供血浆时应做到每个供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供血浆须持身份证、供血浆证,办理供血浆手续,体检化验合格后方可供血浆。

  四、供血浆者只接受机械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供血浆时两次供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每次供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初次供血浆者需要经乙型肝炎疫苗全程免疫。

  五、每次供血浆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项目:

  (一)体格检查项目:

  年龄:18-55周岁。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血压:12-20/8-12KaPa(90-140/60-90mmHg),脉压差:≥4Kpa(30mmHg)。

  体温正常。 

  (二)血液检验项目:

  血型:ABO血型。

  血比重:男≥1.025,女≥1.050。

  血清蛋白含量≥60克/升。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单位。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阴性。

  艾滋病毒抗体(HIV)阴性。

  梅毒试验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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