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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心血站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1-08-05 14:32:11 点击次数:3411

  根据市中心血站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1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献血体检岗位临床医疗专业3人;检验岗位检验专业3人;采血岗位护理专业5人;采血车驾驶岗位1名,共计12人。

  二、招聘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专业基础知识,遵纪守法(无吸毒史;无违法、犯罪经历等)。热爱血站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富有爱心,有参加无偿献血的经历,理解无偿献血事业,具有献身无偿献血事业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专业条件:献血体检岗位须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临床医疗专业,男性;检验岗位须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检验专业,男性;采血岗位须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有执业护士资格;采血车驾驶岗位须中专(或相当)及以上学历,具备A1驾驶证资格。

  (三)年龄条件:采血车驾驶岗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1961年8月1日以后出生),其它岗位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8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采供血行业相关身体健康要求,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招聘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由淮南市中心血站组织公开招考工作。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8月10日(星期三)上、下午。

  2、报名地点:淮南市中心血站四楼站办公室(联系电话:0554-3622840-649)。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须携带学历证书、身份证(退伍证书)、户口本、献血证、相关资格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3张,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交纳考务费90元。

  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至少为3:1。若该岗位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的三倍以上,则按比例相应减少招聘人数。

  (二)笔试

  1、笔试为《社会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社会综合知识》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主要内容包括言语理解、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以及与血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满分为80分;《专业知识》主要考察与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满分为120分。

  《专业知识》各专业考试范围:献血体检岗位临床医疗专业,以临床内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范围相同;采血岗位护理专业与临床内科执业护士考试范围相同;检验岗位检验专业考试范围为临床检验专业《临床医学检验学》。

  2、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8日(星期四)。具体安排为:上午8:30—11:30。

  3、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11年9月2日上、下午,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心血站四楼站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代领者须提供考生身份证及代领者本人身份证。

  (三)面试

  1、根据各招聘职位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相同时,以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为先);若该岗位考生仅为3人时,只取笔试成绩的前两位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通过考官与考生的面谈和对综合试题的提问,考查应聘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分析、言语表达等能力,和业务知识等。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分低于5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面试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上午8:30至结束。

  4、领取面试准考证时间:2011年9月14日上、下午,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心血站四楼站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代领者须提供考生身份证及代领者本人身份证。

  四、体检及考核

  笔试、面试成绩按6:4权重计算考生考试的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的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遇名次并列的,以笔试考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医疗技术人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符合血站工作人员的项目进行。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各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一次性递补。体检结束后,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对入围的考生进行考核。

  五、公示及聘用

  考试、体检、考核工作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血站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中心血站与被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市中心血站对于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须参加站内组织的岗位培训,及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全国血站工作人员岗位考试,试用期届满时,单位将组织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岗位培训不合格、参加全国血站工作人员岗位考试不合格,及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正式聘用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淮南市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六、工资待遇

  工资、福利等待遇同之前本站聘用人员相同政策(包括五险)。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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